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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5年前,经人介绍,我与邻村冯某相识恋爱;当年举行婚礼,次年生一女儿。婚礼前,我知道结婚一定要登记。但去民政部门那天,主管登记的同志因紧急公务到市里开会去了,所以没办成(登记)。尔后,一直因农活缠身,加之又成了孩子的母亲,家务和照料孩子等琐事增多,就没把结婚登记的事放在心上。 2007年元月13日,丈夫突然提出要与我分手,孩子由他抚养,他不让我出抚养费。我同意分手,但提出他应当给予我一定精神抚慰金,否则法庭上见。他不同意,任我去“告”。难道他白白浪费了我5年青春,不应该给我一点点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慰 吗? 读者: 红鹤 红鹤同志: 编辑部转来你的信,阅后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首先应该明白告诉你,冯某不能给予你一定精神抚慰金。如果你坚持起诉,人民法院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可见,“登记”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只要进行登记,无论是否举行“婚礼”,其婚姻关系都是有效的,一律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少部分人只注重感情,而忽略“登记”这一法定程序;或者像你一样,本想去登记,因其他原因没登记。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当补办登记”。对没有配偶又达到法定男22岁、女20岁结婚年龄的公民从举行婚礼到发生纠纷,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纠纷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明确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你与冯某虽按民俗举行了婚礼,但没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不能算合法夫妻。 你认为与冯某在一起已生活了5年,又生一女儿,现在分手,浪费了你青春;从表面现象看,似乎有点道理,冯某应当给你一定精神抚慰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原则是:“有过错,过错方赔偿对方一定精神抚慰金;无过错,则不赔。”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双方的关系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你与冯某没登记,是自愿“非法同居”,是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不适用上述规定。况且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且过错责任对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除不承认你与冯某的夫妻关系外,对道德规范调处的纠纷,也不适用精神赔偿,主要是经济赔偿。 仅当用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竞合来调处纠纷时,才适用精神抚慰赔偿的方法。你就此起诉,人民法院一定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如果你和冯某都同意和好,你们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如好无望,你应当振作起来,因为你还年轻,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只要自强不息,一定会有真正的“白马王子”闯入你的生活,与你终生相敬如宾。 来信解答:河南内乡法院程相鹏、江海洋,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邬宏威,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