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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查封案看玉田法院违法不作为

    投诉时间:2012-7-24 浏览:2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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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目标:玉田县人民法院
     投诉地区:河北省
     投 诉  人:  孙廷锁
     处理结果:  已解决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违法不作为。2012年5月2日,河北省玉田县彩亭桥镇村民孙廷锁(简称老孙),在出差期间,自己花费62万元所购买一辆奔驰E260L轿车,竟然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锦、张宝存以孙廷锁之子孙玉强欠他人债务为由,被法院扣押、查封了,老孙的同一辆车还离奇的被法院查封两次,且不允许老孙查阅扣押、查封资料,这显然是承办法官赵锦、张宝存存在有法不依,有意不愿纠正自己在查封程序中所出现的错误所致。
                                 奔驰神秘被查封 扣押资料无查证
        老孙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国外,一个在国内,在国内的儿子名叫孙玉强。为避免以后因家产产生纠纷,2005年12月16日,老孙在村领导及同族兄弟等人见证下,做出了分家析产,并立了一份分家单。
        2012年5月2日,老孙花了62万元购买的这辆奔驰车,竟被神秘的开进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并被素不相识的人申请了诉讼保全。玉田法院于当日就做出了(2012)玉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老孙的奔驰车予以查封扣押。
    2012年6月,老孙多次到玉田县人民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张宝存,询问奔驰车辆是从哪查封扣押的?张法官说:“是从唐山查扣的”。老孙随即让法官出具扣押记录及扣押录像资料,张法官却说:“要看扣押录像实况可以,但是必须拿申请书来”。
        2012年7月10日,老孙分别向承办法官赵锦和张宝存各递交了查看扣押车辆录像资料的申请书。不料,被赵、张均无理拒绝。时至今日,玉田法院也不让老孙查看扣押资料,难道这里面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依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老孙作为查封案件当事人,老孙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查封扣押的案卷资料。承办法官赵锦和张宝存拒绝老孙查阅案卷,明显侵害了老孙的诉讼知情权。
                                 保管不善车受损 玉田法院拒赔偿
        如前所述,涉案的奔驰车辆在神秘被开到法院之前,刚刚在唐山4S店进行过保养,车辆状况完好无损。但是,当老孙在玉田法院看到被查封的车辆时,却发现该车多处出现损坏,油漆脱落,褪色,如在车辆的左、右后方,及车身侧边及车身底部等部位出现多处严重刮蹭的痕迹,后双尾灯周围异样松动。从该奔驰车里程表上显示,该车被使用了近1200公里的车程,加满的一箱油跑得一滴油没剩。对该奔驰车在查封后所遭受的损失初步估算,光车身维修就已经给老孙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更不用说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了。但是,承办法官赵锦、张宝存既不解释车辆毁损的原因,又不进行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又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行为。基于此,玉田县人民法院应当赔偿因保管不善给老孙造成的损失。
                                 再查封师出无名 裁定书空穴来风
        老孙眼看着自己花了62万买的奔驰车,被当成别人的财产查封,确实难以咽下这个委屈。于是,就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于2012年5月,就向玉田法院申请了案外人诉讼保全异议申请,要求玉田法院立即解除奔驰车的查封、扣押。玉田县人民法院收到老孙的书面申请后,并未及时给予老孙结果,而是一拖再拖,老孙无奈,多次找法院领导反映其二人的违法行为,在院领导的督促下才逾期叫老孙去做法庭调查。
        2012年7月3日,玉田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张宝存,向老孙出具了四份裁定书,其内容为解除对涉案奔驰车的扣押与查封。同时,张法官又拿出一份裁定书,在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再一次重新对该奔驰车查封。
    2012年7月10日,老孙针对玉田法院第二次查封奔驰车辆的民事裁定,再次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请求玉田县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手续,以便及时减少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据本案大量证据,律师综合分析可知,承办法官赵锦、张宝存在办案查封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张冠李戴,将老孙财产当成孙玉强财产进行查封
       冀BR8718奔驰轿车系老孙出资62万购买,其所有权属于老孙,对此,河北省玉田县公证处(2012)玉证民字第361号公证书赫然可证。玉田法院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后,应立即针对老孙的申请做出解除对该奔驰车的查封、扣押裁定,以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但是,承办法官拒不纠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将案外人财产错误查封,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将查封物品送达案外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属于违法保全的行为。
       可见,承办法官赵锦、张宝存这种将错就错、拒不纠错的行为,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超标查封,严重侵害老孙财产权
        本案原告起诉标的额才20万元,但赵锦、张宝存不分青红皂白,直接查封价值62万元的奔驰轿车,明显属于超标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属于违法保全的行为。可见,赵锦、张保存超标的查封,严重违法,应当赔偿。
    第三,玩忽职守,错误记载涉案奔驰轿车车牌号码
       2012年7月3日,张宝存一次性给老孙出具了四份解封奔驰车裁定书。但是,这四份裁定书中所指车牌号码均为“冀BR8717”。事实上,在老孙提供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奔驰轿车车牌号码是“冀BR8718”。
       另外,赵锦、张宝存提供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制作日期相同,都是2012年7月2日;编号相同,均为(2012)玉民初字第1714号;并且,审判人员、原告、被告、查封标的物均相同,但是,内容却是大相径庭。一份裁定是解封、一份裁定是查封,如此滑天下之大稽,玉田法院的严谨何在?执法人员的公正何在?这又让受害人老孙如何是好?
    第四,选择执法,意欲构陷孙氏父子
       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中,既有注册1.2亿资产的纺织公司,又有身价百万、驾驶路虎豪车的袁亚楠。并且,孙玉强处于第三被告的位置。赵锦、张宝存不去查封第一、第二被告的财产,偏偏查封属于老孙的财产,明显属于选择性执法。其目的就是掩盖其背后在本案中的舞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各级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原则,依法办案,做到“构建和谐、司法为民”。然而,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严重侵害公民利益的做法,完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背道而驰。对此,我将继续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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