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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内乡法院判三泰公司罚金十万元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 2007-7-28    浏览: 111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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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6日,一例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案在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审结,涉案企业被法院判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万元;直接责任人、企业总经理杨东也被法院判令犯同罪,鉴于其投案自首减轻免予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内乡县三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接管该县西庙岗乡彭沟村狐狸沟矿口进行大理石开采,同年12月13日,在该县林业局申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使用林地面积为0.83公顷(合12.44亩),使用期2年。同月15日,三泰公司办理了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证》。后至2006年10月案发,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扩大占用林地到3.1公顷(合46.9亩),超出原许可使用面积34.46亩。
       2001年3月,三泰公司又接管该村於家沟组矿口进行矿石开采,于2002年3月26日在该县林业局申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使用林地面积为0.33公顷(合4.95亩),使用期2年。2005年5月23日,该公司申领了于家沟矿另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使用林地面积为0.4公顷(合6亩),使用期2年,但三泰公司在於家沟采矿两次申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均没办理《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证》(土地主管部门另案处理)。之后,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扩大占用林地到0.5公顷(合7.5亩),超出原许可面积1.5亩。
       上述两项,三泰公司开采矿石,非法占用林地,超出林业主管部门原许可使用的林地面积达35.96亩。
       内乡法院认为,三泰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目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灭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东身为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生产、开采等全面工作,对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杨东能投案自首,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可依法减轻处罚,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内乡法院 群言 邢宣 邮编 474350 联系电话     13949352729(程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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